活是我们干的,钱是甲方欠的。催了半年,甲方来一句:现金是真没有,项目上还剩几套房子,抵给你吧。工地上这种方案不少见。签得顺利的,房子过了户,钱等于收到了;签得马虎的,协议在抽屉里放了几年,房子还在甲方名下,忽然传来消息 —— 甲方欠了银行的钱,那套房被查封了。到这一步,手里那份折价协议能不能算数,全看当初是怎么签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给了承包人两条路:催告后甲方仍不付款,可以跟甲方协议把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协议折价这条路快、成本低,但容易签得不规范。2026 年 6 月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工解释二》)第十八条,次把这条路走通的条件写清楚了。

先给结论:能不能算数,看四个条件是不是同时满足 —— 质量合格、工程可以折价、催告后仍未付款、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缺一项,协议在诉讼中就可能被否定。

一、四个条件,缺一个都悬

按《建工解释二》第十八条,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可以折价;

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四项是并列关系。逐条说怎么落地。

1. 质量合格

容易翻车的就是这条。有的承包人急着拿钱,工程收尾还没做完、质量问题还在扯皮,先把折价协议签了。质量合格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条件,走折价协议这条路,一样要过这一关。

做法不复杂: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监理签认材料、竣工验收文件,留好;未完工的工程,也要有能证明质量合格的证据。

2. 工程要能折价

折价折的是工程本身,也就是你承建的那部分。实务里要搞清楚两件事:一是标的在不在你承建范围内;二是工程客观上能不能折价处置 —— 手续办没办、有没有处置障碍。

如果约定用项目里一套跟你承建范围没关系的商品房来抵,性质更接近一般的以物抵债,走的规则就不一样了。

3. 先催告,留痕

催告这道手续,很多人跳过。"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催告是必要前置动作,不是形式。

甲方之后,发一封书面付款催告函:欠付金额、依据(合同条款或结算文件)、宽限期限,写清楚;送达方式要能留凭证 ——EMS 邮寄保留面单和妥投记录、对方签收、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甲方的回复、聊天记录一并归档。没有催告记录,这一条说不清。

4. 折价金额写清楚,且 "基本相当"

四个条件里,这条容易扯皮。很多折价协议就一句话:"以某项目某套房产折抵工程款 XXX 万元。" 房子的市场价值依据没有,多退少补的约定也没有。争议一来,法院要审查 "是否基本相当",两边各说各话,谁都拿不出东西。

协议里要写清楚:房产的具体坐落、面积、评估或参考单价、按此算出的总价、对应冲抵的工程款金额;差额怎么处理 —— 补付现款、冲抵其他欠款、还是另行结算,也要写明。有条件的话,签之前做一份评估,或者参考同项目同期成交价,把依据作为协议附件留下。

二、几个容易踩的坑

个,债权还没到期就签。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部分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讲的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法院要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效力;第二十七条讲的是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简单说:宜在欠款到期、催告无果之后再谈折价;提前签,容易被质疑协议的真实目的。

第二个,只签折价协议,不办网签、不签买卖合同。 折价协议和房屋买卖手续是两回事。能让甲方配合签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网签备案,证据链完整得多;以后房子被甲方其他债权人查封,也更容易落到 "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转移登记" 的认定情形里。

第三个,没查房子的抵押和查封状态。 签之前,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这套房的抵押、查封情况。已经抵押给银行,或者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折价协议本身不会因此无效,但能不能终拿到房子,会复杂很多。这种事要签之前知道,不是签完之后才知道。

第四个,没留交付和占有的证据。 房子交付后,水、电、燃气、物业的缴费凭证尽量落到自己名下、连续缴纳;涉及交钥匙、物业交割单的也要留。只有一份协议、没有任何交付痕迹,后面举证会很吃力。

三、签对了有什么用:这是工抵房对抗抵押权的关键

《建工解释二》第十八条解决的是折价协议本身站不站得住。站住之后,执行阶段能发挥多大作用,还要看另一部解释。

2025 年 7 月 24 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 号)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是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二是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这一条对施工企业比较有利,两个特点:

一是不要求你已经占有房子,也不要求证明 "非因自身原因未办过户"。只有两项条件,比一般买受人的四要件宽松。

二是可以排除抵押权。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只要折价协议本身成立、金额相当,仍然有机会排除执行。

同条第二款还明确: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款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保住房子的同时,过户可以在同一个案子里一并解决。

两条连起来看:第十八条管折价协议签得对不对,第十七条管签对之后能不能保住房子。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结果 —— 步没做扎实,第二步没得谈。

四、常见问题

Q1:折价协议一定要公证吗?

法律没有这个要求。公证能增强签署真实性的证明力,但四个法定条件里没有 "公证" 这一项。做评估、留催告记录、办网签,对实际效果的帮助通常更直接。

Q2:甲方说房子先给我用,过两年再办过户,这样行吗?

约定的过户时间不影响协议效力,但 "能拖多久" 是有风险的。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期间,甲方的其他债权人随时可能申请查封。时间拖得越久,变量越多。建议明确约定过户期限,并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办。

Q3:工程款一部分用房子抵、一部分要现金,可以吗?

可以。协议里要把冲抵的金额、剩下多少现金、什么时候付,分开写清楚。混在一起写 "以房抵清全部欠款",后面容易产生争议。

Q4:折价协议签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会不会受影响?

会。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期限,起算点按《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分情形确定 —— 合同约定了应付款日的按约定,因工期顺延等客观事由变更付款期限的按变更后时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结算完成后另行确定的付款期限起算;分期付款的,通常以除质保金外后一期价款的应付时间起算。签折价协议的时间点宜落在期限之内,具体怎么算,要结合合同的付款约定来判断。

Q5: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能不能一起折价抵房?

不能优先受偿。《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优先受偿的范围只限于承包人承建工程的变价款,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部分损失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主张,但在顺位上靠后。

本文就建设工程折价协议作框架性说明。工程价款、质量、催告、折价金额的具体认定,个案差异很大,本文不作为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涉及工程款折价抵房,建议在签约前先核查标的房产的抵押查封状态,并把催告、结算、评估证据一并留存,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董雨春律师|专注:房产执行异议・建设工程・无证房办证。咨询电话:15306005852